(一)、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:(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原卫生部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》为准。)
1。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》、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》;2。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正本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3.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(名录包括人员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身份证号码、技术职称、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证书编号);4。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;5。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;6.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职责、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;7.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;8.受理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.
备注: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,逐级报送至核发其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.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带编号的上行文件(文件需要含有拟增设科目的二级科目及卫生局初审意见,并附现场审验评价意见原件。)
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料或现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3、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,包括医疗安全、医疗服务、医疗纠纷(医疗事故)处理、医疗广告发布、《传染病防治法》执行情况、综合安全管理等;4、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;5、卫生技术人员名单、变更情况以及有关资格证书、执业证书复印件;6、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;7、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;8、医疗废物处理情况;9、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、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;10、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(补偿)情况(包括医疗事故)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;11、诊疗科目、床位(牙椅)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;12、医院评审合格文件(参加等级医院评审的医疗机构提供上述1-2项材料及评审合格文件,3—9项材料不需要提供.)